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工伤赔偿应以哪个为标准。被告在原告XX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月工资为 3900 元,但被告实际银行流水显示月均收入远高于该标准。2024 年 10 月,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九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裁决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企业不服仲裁结果,以 “合同约定工资 3900 元” 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无需按高工资标准赔付。
被告委托姜静、叶宝乐律师应诉。庭审中,企业坚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 3900 元计算赔偿,拒绝按照被告实际收入赔付;同时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及工资差额提出异议,试图降低赔偿金额。
姜静律师代理后,围绕核心争议点精准发力:
- 锁定实际工资标准:提交完整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实际月均工资远高于合同约定的 3900 元,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明确工伤赔付规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而非合同纸面工资。
- 核定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住院记录及医嘱,依法主张 3 个月停工留薪期,确认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驳斥企业无理诉求:强调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不得以低价合同约定逃避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月工资按5024 元计算,判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0288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9482 元,两项合计近 7 万元,并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全面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姜静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 推翻合同低价,按实际工资算赔偿用银行流水打破企业 “合同写 3900 就按 3900 赔” 的套路,把赔偿基数提高到5024 元。
- 精准确定停工留薪期依法认定 3 个月停工留薪期,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工资差额。
- 证据扎实,庭审抗辩有力企业起诉试图逃赔,律师全程稳守证据与法律,最终法院驳回企业全部诉求。
- 实现工伤维X全面胜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全部支持,为当事人拿到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