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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偷盗私人物品,无被害人谅解书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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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慈溪市房间内,趁被害人冉某某不注意之际, 窃得冉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宝格丽物品(价值人民币 19 000 元)。案发后,丢失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我把辩护重心放在了和承办检察官的精准沟通上,梳理清楚案件的所有细节: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其诚恳;在第一时间完成了全额退赔,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彻底弥补到位。


在和检察官沟通时,我重点阐述了核心观点:被害人拒绝出具谅解书,并非当事人的过错,而是被害人自身涉嫌犯罪被羁押、存在抵触情绪导致的;而当事人已经做到了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完全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过沟通,检察官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没有谅解书的前提下,同意先为我们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给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该建议,当事人成功被判缓刑,不用入狱服刑。


办案结果:

陈XX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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