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许XX、程X先后两次至宁波市北仑某超市门口,采用撬锁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两台香烟机内的一元硬币共约人民币300元和香烟共约50包(价值约人民币957元)随后几天,又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共计2000多元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程X需要实刑,去监狱服刑,在一审上诉期间,家属找到覃律师,梳理案件详情之后发现,发现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判处缓刑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没有矫正机构愿意接收他。于是我们立即协助家属跟当地矫正机构进行了一个沟通,矫正机构听取我们的意见之后,表示愿意接收我们的当事人。于是我们随即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跟社区机构进行确认可以接收我们的当事人之后,对他判处了缓刑,也就是监外执行。
办案结果:
程X程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