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在本区宁波某施工点内,多次盗窃脚手架卡 扣和配套管材至少 17 828 公斤,价值至少 73 191.8 元。后二人将上述物品运送至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得款 21 820 元,李某分得 14 015 元,杨某某分得7 805 元。后续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各自赔偿被害单位55 000 元,并取得谅解。
办案经过
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家属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成功取保。重点在检察院阶段,我们对涉案金额逐项质证,最终把金额从9万多,降到7万余元,直接跳出三年以上刑期档。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和检察院确定量刑: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法院完全采纳,最终判决缓刑。
办案结果:
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