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衢州雁子”,女,繁华星辰 KTV 股东、公关经理,因本案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被抓获, 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张某某、江XX、罗XX等人系未成年人,仍安排其在该 KTV 分别向孙某、程某、金某等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熊某某与人结伙组织未成年人在 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办案经过
被告人熊某某系初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中, 被告人熊某某认可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2 000 元。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
熊X某作为某KTV股东,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