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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遭房东违约停水停电,姜静律师代理维权,成功获赔违约金 3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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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原告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商铺用于经营,合同明确约定:租金包含水电费,若因出租人原因提前退租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租人应向原告支付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原告依约足额支付租金及押金,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租人拖欠物业租金,导致案涉商铺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原告被迫停止经营、搬离商铺,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更为复杂的是,该餐饮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期间多次变更股东,存在明显逃避债务嫌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姜静律师代理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前后两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三被告均经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庭审,未作任何答辩,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完全依赖原告方举证。姜静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情,精准制定诉讼策略,高效完成举证与庭审代理工作:
  1. 固定根本违约事实
    完整提交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业停水停电通知、报警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出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商铺无法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
  2. 严格按合同主张违约金
    依据合同明确约定,主张按 6 个月租金计算违约金 33000 元,论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全额支持。
  3. 厘清股东责任边界
    结合一人公司股东变更时间、出资情况、财产混同举证规则,稳妥提出股东连带责任主张,尽最大可能为原告拓宽责任主体。
  4. 全程高效推进诉讼程序
    在被告全部缺席的情况下,有序完成庭审程序,协助法院固定全部事实,确保案件顺利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2. 餐饮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00 元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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