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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木工工地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姜静律师仲裁全胜,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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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未签劳动合同、工伤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人在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导致左手拇指指端缺失,伤情严重。事后,劳务公司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申请人系临时务工、不受公司管理,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顺利推进后续工伤认定、获得合理赔偿,申请人委托姜静律师代理,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 2024 年 3 月至立案之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申请人坚持抗辩:申请人属于短期临时用工,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自由、来去自主,不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请求驳回仲裁请求。面对建筑劳务行业用工不规范、证据零散、公司极力否认的困境,姜静律师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系统构建证据链,展开专业代理:
  1. 完整搭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体系
    律师整理并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地工服照片、现场工作照片、出勤统计表、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申请人长期接受被申请人管理、被安排到多个项目从事木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以被申请人员工身份进场施工。
  2. 精准适用法律,紧扣三要素论证
    严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从主体适格、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四个维度,层层论证双方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3. 有力驳斥 “临时用工” 抗辩
    律师指出,建筑行业项目制、流动性强属于行业惯例,不能以此否定劳动关系;申请人由被申请人统一安排工作、发放报酬、佩戴工服进场,已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临时劳务。
  4. 强化举证责任规则
    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强调被申请人掌握考勤、工资表等核心证据却拒不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经审理,完全采纳姜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姜静律师在无劳动合同、公司极力否认劳动关系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对劳动法律的精准理解和极强的证据组织能力,成功为工伤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打通了后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全部路径,充分展现了在建筑劳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维权、劳动仲裁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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