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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冯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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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冯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X与被告冯X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3095.55元。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审批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冯X赔偿原告徐X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若被告于指定日期前支付8万元,则余款12万元原告同意免除;若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可就20万元的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案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 1970-01-01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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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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