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原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经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且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原告在案件终本后,多次寻求救济途径无果,传统执行手段已无法突破困局。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姜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对案件进行全面重新梳理、调查、论证。姜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全部执行卷宗、工商档案、银行流水、股东出资信息、公司账户流水等全部材料,对案件进行系统性破题。
经姜静律师详细核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在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三名股东均存在明显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与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严重情形,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频繁大额转账、无合同依据、无财务记载、无合法事由,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股东个人的 “工具、通道、钱袋子”,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在此基础上,姜静律师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姜静律师围绕股东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认定、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终本案件权利救济等核心焦点,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股东违法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姜静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三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三名股东对被执行人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案件终本、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姜静律师专业、精准、精细的代理,成功突破执行困局,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实现 “让公司债务穿透至股东个人”,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