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原告傅X自2006年起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路线及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4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2021年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实际履行至该日,合同解除前账目已结清。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去成本,计算剩余5个月)。
被告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框架协议;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
毕罗春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方式计算。律师通过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轮渡费、油费等),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突破“清算即免责”抗辩: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毕罗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毕罗春律师代理原告,在被告以“框架协议、清算免责”为由拒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成功认定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同时,律师精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提交前12个月收入、运输次数及各项成本证据,使法院采纳其损失计算方式,最终为原告争取到61.872元赔偿,有效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期待利益。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