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因倒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在行走途中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倒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0 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 **“受害人自身存在心脏疾病、家属要求出院扩大损失、医院诊疗存在过错”** 等为由,拒绝足额赔付,并申请减轻己方赔偿责任。
受害人家属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姜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极力抗辩,主张受害人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交通事故无关,并认为家属及医院对损失扩大存在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保险赔付责任。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姜静律师沉着应对,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层层击破:
- 固定事故全责事实,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过错;
- 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交通事故损伤系诱发受害人原有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死的直接因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驳斥保险公司 “体质免责” 谬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明确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定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责任;
- 逐项夯实损失证据,整理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完整证据链,精准计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
- 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万元,结合事故全责、受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姜静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保险公司全部抗辩理由,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512,298.19 元,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方承担。
本案胜诉,有力维护了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姜静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庭审实战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