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温岭某鞋业公司与济南某鞋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温岭某鞋业公司向被告济南某鞋行供应鞋子,被告因经营所需持续采购。截至2024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