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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某鞋厂与温岭某鞋厂(普通合伙)、赵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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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温岭某鞋厂与温岭某鞋厂(普通合伙)、赵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温岭某鞋厂向被告温岭某鞋厂(普通合伙)供应纸箱、复料等产品。2021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9000元,由被告执行事务合伙人赵X出具欠条,另一合伙人赵X亦签名确认。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辉达XX系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被告张某某、吴XX虽已退伙,但本案债务发生于其退伙前,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鞋厂支付货款489000元及利息,被告赵X、赵X、张某某、吴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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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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