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温岭某鞋厂与温岭某鞋厂(普通合伙)、赵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温岭某鞋厂向被告温岭某鞋厂(普通合伙)供应纸箱、复料等产品。2021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9000元,由被告执行事务合伙人赵X出具欠条,另一合伙人赵X亦签名确认。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辉达XX系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被告张某某、吴XX虽已退伙,但本案债务发生于其退伙前,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鞋厂支付货款489000元及利息,被告赵X、赵X、张某某、吴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