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汪XX强制猥亵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汪XX在回家途中,看见被害人黄某某(女,2011年2月6日出生)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为满足性欲,遂尾随被害人至巷子处,从背后伸手捂住被害人嘴巴,并不顾其反抗,隔着裤子摸被害人的阴部,对其实施猥亵。案发后,汪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审批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汪XX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内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矫治教育;若无新犯罪或违规行为,考验期满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