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拟原告): HUAxxxxN女士(曾用名: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昊,北京市XX律师
相对方(拟被告): 黄XX(男,长子)
其他利害关系人: 江xx(母亲)、黄XX2(长女)
案情内容:
被继承人黄XX先生于2015年去世,其遗留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XX的两处宅基地房屋(权证号:花府集xxx06021号、花府xxxx第XXX号)。2025年,该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被告黄XX告知委托人HXX每人仅可获得拆迁补偿款30万元。委托人基于对兄长的信任,于2025年9月9日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2025年11月17日,委托人收到被告支付的折合新加坡币54980元(约人民币30万元)。其后委托人从他人处得知实际补偿标准远高于此,多次沟通未果,被告甚至断绝联系并扬言“有本事就告”。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在接受委托人HUxxxxxN的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委托人长期居住海外,对国内宅基地房屋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缺乏了解,被告正是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以“每人仅30万元”的虚假标准诱使委托人签署放弃继承文件。
洪昊律师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工作:第一,调取了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拆迁补偿政策及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初步核算委托人应得份额远高于30万元;第二,梳理了委托人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截图等证据,固定了被告“房子为我处所有,想给多少就多少”“没有你这个妹妹”等恶意陈述;第三,分析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形成过程,确认委托人签署时对真实补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且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在此基础上,洪昊律师于2026年1月22日向被告黄XX发出正式律师函,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撤销权)、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撤销权),委托人有权撤销《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被告独占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恶意侵占。律师函要求被告在7日内提供完整拆迁协议并按实际补偿标准向委托人支付差额款项,同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提起继承纠纷或分家析产诉讼。
案件结果
(注:本案处于律师函催告阶段,以下为预期结果及法律依据)
律师函发出后预期效果: 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迫于法律压力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并就补偿差额进行协商。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委托人将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确认委托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差额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涉案房屋性质: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转化形式,三名子女及母亲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委托人婚姻状态与继承权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