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婚外异性生育非婚生子女,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主张多项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家务补偿及违约金等诉求,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被告在开完庭后紧急委托曹方律师介入应诉,律师临危受命,开始重新整理案件,申请调查令调材料、写质证意见、补充材料,针对协议效力与不合理诉求展开关键抗辩,全力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核心围绕协议效力、财产范围、过错责任及分割比例展开抗辩。
二、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与核心抗辩点确立:全面梳理双方婚姻事实、财产流水、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发现女方在协议签订前已委托律师筹划离婚、签订协议后不足一个月即起诉,协议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男方几乎放弃全部财产权益的情形,据此确立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应不予采信的核心抗辩思路。
2、财产事实核查与举证:调取双方银行账户、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大额取现、债务、投资等财产细节,对女方主张的转移隐匿财产、高额补偿款逐一作出合理解释,提交贷款还款、家庭支出、非婚生子女抚养等证据,否定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的主张。
3、庭审质证与法律适用抗辩:庭审中针对女方诉讼请求逐项反驳,指出《婚内财产协议》因欺诈、显失公平不应作为分割依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张即便男方存在过错,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少分,而非支持女方数百万元不合理诉求;对房产、车辆、债权债务、贵重首饰等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厘清财产归属与分割边界。
4、调解协商与争议化解:配合法院就房产、车辆等核心财产促成双方与婚生子达成一致处分意见,明确房产归婚生子所有、双方享有居住权,车辆按实际使用分割,减少争议财产范围,降低诉讼对抗性。
三、案件结果
1、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2、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因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不予采信;
3、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 60%、男方 40% 比例分割,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补偿款 198364.79 元;
4、法院酌定支持家务补偿金 3 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3 万元,驳回女方主张的 50 万家务补偿、45 万忠诚补偿、25 万存款补偿、150 万转移财产赔偿等全部高额不合理诉求;
5、房产、车辆按三方达成的协议处置,共同债权另案处理,债务因涉及第三人暂不处理。
四、律师价值
1、成功否定高额不公平协议效力:精准抓住协议签订背景、时间节点与内容失衡问题,说服法院不予采信显失公平的《婚内财产协议》,避免委托人因不合理协议承担数百万元巨额债务,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2、精准厘清财产范围与分割比例:通过细致举证与质证,剔除女方虚构、重复的赔偿主张,将财产分割限定在离婚时现存合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合理确定过错方少分比例,避免委托人过度承担责任。
3、高效化解核心财产争议:推动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达成一致处分方案,兼顾婚生子权益与委托人居住、使用需求,减少后续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实际生活需求的平衡。
4、专业抗辩降低诉讼成本:逐项驳回女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高额诉求,大幅减少委托人最终需支付的补偿金额,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体现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