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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方解约被认定违法,律师助劳动者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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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助力劳动者获全额赔偿,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完某某于 2018 年 3 月入职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安全主管,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 9200 元,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亦为 9200 元。2023 年 4 月起,完某某在该公司新XX区域项目部履职。

2025 年 9 月,公司以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为由,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完某某限期办理交接并离职。完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公司未就调岗、变更合同内容与其实质协商,亦未明确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的具体事实与依据,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公司存在拖欠完某某 2025 年部分月份工资、未安排其休 2025 年度法定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形。完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丁婷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两项核心请求:

1.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7200 元(8 年 ×9200 元 / 月 ×2 倍);

2.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538 元(3 天 ×423 元 / 天 ×2 倍)。

公司辩称:项目结束、经营困难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已履行协商义务;年休假系劳动者自行放弃,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未履行协商变更合同的前置程序,直接单方解除构成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带薪年休假系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负有统筹安排义务,不得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为由免责。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最终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1.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完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7200 元;

2.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完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538 元。

本案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则裁决生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总结

1.“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解约门槛极高: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有明确、合法的客观变化事实、该变化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已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变更合同三大要件,缺一不可。仅以项目调整、经营困难等笼统表述,无充分证据且未实质协商的,构成违法解除。

2.带薪年休假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权利:单位负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义务,不能以 “员工未申请”“实行综合工时” 等理由免责,应休未休的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3.证据规则对用人单位更严格:劳动争议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工资支付、休假安排等关键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价值

1.精准定性违法解除:紧扣《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87 条,从无明确客观事实、未履行协商前置、未给予协商变更空间三个核心点,论证公司单方解约构成违法,为主张双倍赔偿金奠定法律基础。

2.夯实证据链条: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清晰还原入职履职、违法解约、欠薪、未休年假等完整事实,有效对抗用人单位抗辩。

3.精准计算赔偿金额:严格按工作年限、平均工资、法定倍数核算赔偿金与未休年假工资,确保诉求合法、数额准确,全部获仲裁支持。

4.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与未休年假工资,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遗漏诉求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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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丁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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