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之未成年产妇弃婴致死从轻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XX 因未婚先孕生子,担心被家人发现,将新生男婴从窗户抛至河中致其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 XX 系未成年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不公开审理。被告人 XX 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经过
尹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详细核实被告人年龄、犯罪动机、到案经过、悔罪态度等关键事实,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存在特殊家庭与心理状态等情节,庭审中重点围绕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适合社区矫正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与量刑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XX 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其犯罪时年龄较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全部采纳尹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 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既惩处犯罪,亦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尹涛律师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较轻等核心辩护要点,成功为未成年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