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之离婚协议履行及房产车辆过户争议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共有房屋及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拒绝配合房屋及车辆过户,原告遂委托尹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协助完成房屋、车辆过户。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尹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离婚证等关键证据,明确案涉财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法定及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庭审中,尹涛律师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原告的财产权利、被告的违约事实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因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法院采纳尹涛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在房屋贷款还清、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