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化名),男,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经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
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本案由湖北XX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俊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从犯情节: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情节: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退缴:在法院审理阶段,刘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
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
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刘XX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
最终判决:
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