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之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巨额资金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X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球鞋投资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五百余万元,未归还部分达一百五十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 XX 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 XX 委托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
尹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事实、涉案金额、资金去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重点梳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悔罪、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尹涛律师围绕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客观阐述被告人犯罪起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XX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院采纳尹涛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 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退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