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之破产企业租金与占有使用费300多万追偿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铝业公司(破产企业)因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 XX 铝业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系破产清算企业,由破产管理人代为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理想律师及 XX 律师。原告主张被告承租其厂房及办公楼,未支付租金,请求判令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共计 300 万元及违约金 15 万元。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涉案场地系案外人以使用权出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办案经过
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程理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代理律师,全面梳理租赁合同、搬离告知函、被告出具的腾空搬离承诺、实际使用事实、破产相关法律文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 “投资关系”“合同虚假”“未实际履行” 等抗辩意见逐一质证论证,明确双方租赁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应依法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并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300 万元、违约金 15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租赁物,被告实际使用且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主张的投资关系主体矛盾,无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结合被告出具的搬离承诺及实际使用期限,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