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指使同乡使用叉车盗窃旧电瓶售卖给废品站,第一被告人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沈某某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至宁波某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由被告人金某某爬窗进入仓库,并使用叉车将仓库内的电瓶、铁框等物品装上被告人冯某某所驾驶的货车,而后由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窃得物品贩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 2.1 万余元, 其中沈某某分得人民币 13700 元,金某某分得人民币 5300 元,冯某某分得人民币 2000 余元。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 2.1 万余元。
办案经过
沈XX自首、主动同案犯投案节省司法资源、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获利较低、超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对于沈XX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沈XX作为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