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标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委托人全额获付租赁费、转场费、食宿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A】签订履带吊吊装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大型吊装设备用于风电项目施工,双方明确约定租赁费、设备转场费、操作人员食宿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将设备运送至项目现场并完成吊装作业,后因被告现场安排问题导致设备闲置,原告按被告同意将设备临时出租第三方一个月,期满后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明确设备安排、支付2025年1月租赁费未果,自行完成设备转场并垫付转场费几千元、操作人员住宿费几千元。被告欠付原告设备租赁费几十万元,经催告仍拒不支付。原告委托彭文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转场费、住宿费、逾期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
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筑施工领域典型设备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转场费、人员住宿费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转场费、住宿费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50000元、转场费39100元、住宿费2623元,并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5年1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律师价值
1. 证据体系搭建:彭文静律师全面梳理吊装合同、同意书、设备报停单、退场单、联系函、运输合同、支付凭证、住宿费发票等全链条证据,形成完整履约与违约事实证据链,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可查。
2. 法律关系精准定性:紧扣租赁合同约定,明确“上打租金”“甲方承担转场及食宿费用”“违约后按约定标准计费”等核心条款,准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规定,为诉求成立奠定法律基础。
3. 缺席庭审高效推进:针对被告缺席情形,彭律师在庭审中完整陈述事实、逐项出示证据、清晰阐述法律观点,推动法院快速认定事实,避免程序拖延。
4. 诉求全面落地:彭律师不仅帮委托人追回大额租赁费,还成功主张转场费、住宿费及合法逾期利息,实现债权全额覆盖,最大限度挽回委托人经济损失,维护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