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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自首、认罪认罚及和解谅解下的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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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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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9时03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辽CF8**8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镇新昌百货商店北侧道路(箱包市场西侧)行驶,行驶至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行人王X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系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

(二)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XX,男,1969年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某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县某镇某村,现住址某省某镇某村(租住)。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1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24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20日经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三)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庭后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二、案件总结

(一)辩护要点

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自首情节:被告人案发后立即停车,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

2.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 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救助伤者,有悔罪表现。

4. 家庭情况:被告人张XX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价值

(一)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制定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要点。针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以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为案件的成功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充分阐述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使其能够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继续承担家庭责任。

(三)促进案件的和谐解决

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和解,协助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二十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减轻了社会对抗,也为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与心理疏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不仅为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帮助,解答其法律疑问,还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通过律师的努力,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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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无大小,影响的都是人生,所以需要用120分的精力去完成100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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