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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食品混有异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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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李吉强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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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6日20时,当事人A通过某外卖平台在B快餐店购买了一份自选两荤两素+米饭套餐,支付价款13.3元。在食用过程中,当事人A发现烧芸豆中存在一只长约1.5厘米的白色虫子,遂立即停止食用并拍照取证。当晚,当事人A出现腹泻(十数次/日)、恶心、呕吐等症状,于8月8日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产生医疗费用1077.35元。

(二)维权过程

1. 平台沟通:当事人A于8月6日21时向外卖平台反馈,平台于次日回复称赔付100元,剩余赔偿需与商家协商。

2. 商家协商:8月7日13时,当事人A依据《食品安全法》向B快餐店主张退还餐费及1000元赔偿金,遭商家拒绝。

3. 报警处理:商家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当事人A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警方经核查后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

4. 诉讼维权:因协商无果,当事人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

o 支付赔偿金1000元

o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o 赔偿医疗费1077.35元

o 书面赔礼道歉

o 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

(三)争议焦点

1. 食品中异物是否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当事人A的感染性腹泻与食用案涉食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商家报警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认定事实

1. 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被告提供的烧芸豆中混有异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规定。

2. 因果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订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门诊病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食用案涉食品与感染性腹泻存在因果关系。

3. 商家行为定性:商家报警行为虽主观为维权,但反应过激,对原告造成心理压力。

(二)判决结果

1. 赔偿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及医疗费1077.35元,合计2077.35元。

2. 赔礼道歉:被告需向原告书面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

3. 驳回其他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三、律师价值

(一)证据组织与策略制定

1. 证据链构建:指导当事人固定食品异物照片、订单记录、就医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购买-侵权-损害”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采信。

2. 法律适用论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驳斥被告“异物非实质安全问题”的抗辩。

(二)庭审对抗与权益维护

1. 质证攻防: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真实性存疑”“首次退款提交虚假照片”等抗辩,通过证人证言、平台记录等反驳,强化证据效力。

2. 侵权责任主张: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条款,论证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功争取医疗费全额支持。

(三)社会价值与行业警示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判决明确食品中“混有异物”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强化了商家的质量管控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2. 理性维权引导: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避免“维权变侵权”风险,彰显法治社会中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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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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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交通事故
  •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96号
案件无大小,影响的都是人生,所以需要用120分的精力去完成100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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