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张XX(化名),1993年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某区
受托方: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1. 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张XX通过朋友介绍与XX公司签订《求职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推荐“华**地”岗位,并保证成功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1月7日,服务费17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若张XX配合全流程服务但未收到任何全职OFFER,服务到期后需全额退费。”
2. 履约经过
合同签订后,张XX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11月1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15万元,共计向XX公司员工顾X交付17万元服务费。但服务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按约定为张XX推荐目标岗位,亦未促成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拒绝退还服务费。
3. 争议焦点
· 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A公司作为总公司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收款员工顾X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解除张XX与XX公司签订的《求职服务协议书》;
· XX公司、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张XX17万元;
· 驳回张XX对顾X、郭X的诉讼请求。
2. 裁判核心依据
· 合同有效性:《求职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构成根本违约。
· 退款条件成就:协议明确约定“未收到全职OFFER需全额退费”,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XX存在不配合服务流程的情形。
· 分公司责任:XX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
· 个人责任排除:顾X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郭X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二者均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证据,锁定违约事实
· 协助当事人收集《求职服务协议书》、转账记录、现金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事实;
· 针对XX公司“已履行推荐义务”的抗辩,提出“岗位推荐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明确培训及面试安排”等反驳意见,削弱对方证据效力。
2. 明确法律适用,主张连带责任
· 依据《公司法》第14条,主张A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确保赔偿主体具备履行能力;
· 围绕“款项流向”“职务行为认定”等焦点,清晰论证顾X、郭X个人责任不成立,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请求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3. 高效推进程序,实现全额回款
· 案件受理后,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核心事实,庭审中重点围绕“退款条件是否成就”展开辩论,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全额返还17万元的诉讼请求;
· 同步处理诉讼费承担问题,法院判决由A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