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确认址于漳州市XX某房产为原告张XX所有;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代理哪一方: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一、案件详情
张XX与张X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9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XX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共同出资购买了漳州市XX“海峡商务运营中心”商品房一套。
2018年3月1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河南省漯河市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方(张XX)名下的位于漳州市的上述房产归男方(张XX)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3万元(已全额支付);剩余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女方需无条件配合男方办理房产变更相关手续。
离婚后,张XX依约支付了13万元补偿款,并自房贷开始之日起每月向张XX名下的还款卡转账365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6月,张XX曾要求张XX额外支付5000元后才配合办理手续,张XX支付后,张XX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再次索要20000元。张XX多次要求张XX配合办理交房、办证、过户等手续,张XX均拒绝配合。
此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因仓促将房产地址误写为“海峡商务运营中心8号楼**层**单元”,而实际购买的房产为“8栋**单元**号”。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均确认张XX名下在该项目仅有17**号一套房产。
张XX曾就此事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问题未能解决。后委托刘XX律师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张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张XX的代理律师,刘XX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确认漳州市XX务运营中心8栋17单元**号房产归原告张XX所有;
2. 判令被告张XX配合办理与该房产相关的手续(包括交房、办证、过户等);
3.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
·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张XX已全额支付13万元补偿款,并持续偿还房贷,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
· 被告张XX无理拒绝配合过户,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 离婚协议中的地址笔误,有购房合同、发票及开发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纠正,不影响协议效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及《离婚协议书》约定,请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判令配合过户。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条款的履行问题。双方在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明确协议,但被告张XX在原告全面履行义务后,却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甚至额外索要款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收集并整理了《离婚协议书》、补偿款支付凭证、每月房贷转账记录、被告索要额外费用的聊天记录(或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开发商出具的房产唯一性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等,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2. 解决地址笔误问题:针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地址的笔误(误写为06单元,实际为03单元),律师主动向开发商漳州市某公司及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处调取证明文件,证实被告名下在该项目仅有一套房产且即为03单元,成功消除了过户在形式上的障碍。
3. 运用缺席判决规则: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依法请求法庭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推动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和主张,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地址笔误不影响房产的特定化识别,判决确认涉案17**号房产归原告张XX所有,并判令被告限期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处理结果,使原告张XX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彻底明确了房产归属,为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物权完整公示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XX律师作为原告张XX的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精准识别并化解笔误风险: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地址笔误(06单元 vs 03单元)是被告可能用以拒绝过户的理由,也是法院审理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律师主动向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书面证明,证实被告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即为实际购买的03单元,成功扫清了权属确认的形式障碍,避免了因地址瑕疵导致败诉或程序拖延。
2. 构建完整履约证据体系:律师系统整理了原告支付13万元补偿款、每月偿还房贷、支付被告额外索要的5000元等全部履行行为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已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离婚协议项下的义务,为法院认定被告违约、支持原告诉请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3. 有效运用缺席审理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依法请求法院缺席判决,避免了因被告消极应诉而导致诉讼拖延。同时,通过充分举证,使法院能够在被告放弃答辩权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判。
4. 维护离婚协议的法律严肃性:本案判决再次确认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保护。律师通过诉讼,迫使不诚信的一方承担违约后果,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5. 合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诉讼标的涉及一套商品房,案件受理费依法计算为10400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00元,并判决由败诉的被告张XX负担,原告实际承担的费用被降至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