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成功办结重大强制侮辱罪案件,将当事人五年以上刑期降至三年以下,争取到缓刑结果!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孙伟伟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强制侮辱罪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全面采纳孙伟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曾对当事人作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孙伟伟律师以专业、精准、全面的刑事辩护,成功突破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理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性质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侮辱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指控涉案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强制侮辱罪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侮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基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当事人给出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面临长期监禁刑的严峻法律后果。本案涉案人员众多、证据材料繁杂,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重大争议,加之罪名本身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重点打击类型,社会影响重大,辩护工作面临极大的难度与挑战。一旦罪名成立且适用加重情节,当事人不仅将面临五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更会对其个人未来发展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影响。
二、律师工作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程主导辩护方案的制定与落地,以极致严谨的执业态度、深厚的专业功底,全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为案件最终取得缓刑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是精准开展会见与法律辅导,筑牢辩护根基。 孙伟伟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完整事实脉络,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罪名法律规定的认知盲区,孙伟伟律师开展了系统、专业的法律辅导,向当事人全面释明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笔录制作的法律意义与注意事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客观、完整、准确地向办案机关陈述案件事实,重点厘清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细节,从源头避免因表述不当陷入不利境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后续全流程辩护工作筑牢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是全卷精细化阅卷,构建完整辩护证据体系。 孙伟伟律师对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逐页、逐项的精细化审查,全面梳理控方指控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中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全部证据材料,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了严格的质证审查,精准锁定了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核心瑕疵、逻辑矛盾与事实认定漏洞。同时,孙伟伟律师围绕核心辩护观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了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全面梳理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性质、地位作用等关键情节,构建起了逻辑严密、闭环完整的辩护证据体系,为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庭审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三是多轮深度沟通,持续推动辩护观点被办案机关全面考量。 在审查起诉阶段,孙伟伟律师始终保持与承办检察官的高频、深度沟通,先后多次当面、电话与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针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辩护观点,重点论证了控方指控的加重情节适用依据不足、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关键问题。同时,孙伟伟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撰写并提交了专业、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层层拆解控方的指控逻辑,为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审查案件提供了完整的辩护视角,推动办案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全部事实,避免片面采信指控证据。
四是制定精准辩护策略,庭审辩护直击核心,最终促成理想判决。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孙伟伟律师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制定了 “无罪辩护 + 量刑辩护” 的精准双轨辩护策略。一方面,围绕强制侮辱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的无罪辩护意见,全面拆解控方的定罪逻辑;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宽宥的量刑结果。庭审过程中,孙伟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与扎实的法学功底,围绕控方证据的瑕疵、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展开了精准的质证与有力的法庭辩论,全面、系统地向合议庭阐述了辩护观点,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了孙伟伟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突破了检察机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实现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意见:强制侮辱罪无罪及轻罪辩护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孙伟伟律师团队针对强制侮辱罪案件的辩护,梳理出五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核心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参考:
1. 严格审查主观构成要件,杜绝客观归罪
强制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且具备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犯罪目的。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对行为人进行客观归罪。需结合全案事实,重点审查行为人对涉案侮辱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主观认知,是否积极追求或放任侮辱他人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否具备实施强制侮辱行为的犯罪动机。若行为人主观上无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对涉案侮辱行为无认知、无追求,未与其他涉案人员形成犯罪合意,依法不应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精准界定客观行为要件,厘清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本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他人的行为。辩护过程中,需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是否直接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是否存在鼓动、指使、教唆他人实施侮辱行为的客观举动,其行为与涉案侮辱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未实施强制侮辱的实行行为,也未起到组织、策划、教唆、帮助的核心作用,其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的侮辱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法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从严把握加重情节的法定适用标准,杜绝升格量刑
针对 “聚众实施”“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针对 “公共场所” 的认定,需严格审查涉案场所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公共性、开放性,即是否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自由进出、随时接触的场所,不能仅凭场所的名称或常规属性直接认定;
针对 “当众” 的认定,需审查涉案行为实施时,是否有不特定多数人在场,涉案侮辱行为是否被现场多数人所感知,不能仅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就直接认定为 “当众实施”;
针对 “聚众” 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纠集、策划涉案人员的核心行为,是否在聚众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若行为人仅被动参与、未起到组织纠集作用的,依法不能认定为符合聚众的加重情节。
4. 坚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公诉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证明标准,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针对强制侮辱罪案件,需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重点审查各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能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锁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若核心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5. 精准区分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实现罚当其罪
在多人参与的强制侮辱共同犯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准确认定主犯与从犯。对于未发起犯意、未组织策划涉案行为、未直接实施侮辱行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对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需结合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等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辩护意见,推动司法机关实现罚当其罪,避免量刑畸重。
四、孙伟伟律师个人介绍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 8 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专业辩护,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
孙伟伟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刑事法律实务研究,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执业以来,孙伟伟律师始终秉持 “专业立身、尽责维权” 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犯罪等多个领域,其中多起案件取得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变更轻罪、大幅下调刑期、适用缓刑等优质辩护结果。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到社会影响重大的侵犯人身权利刑事案件,再到争议极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孙伟伟律师始终以极致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专业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案件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刑事辩护业界的高度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