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代理重大走私废物罪案件,实现法定刑以下大幅降刑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孙伟伟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走私废物刑事案件圆满办结。本案当事人涉案情节被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事人曾因同类走私犯罪被刑事处罚,案件辩护难度极大。经孙伟伟律师全程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全面采纳其核心辩护意见,最终当事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实现了从五年以上重刑风险到一年有期徒刑的根本性刑期下调,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与律师的硬核专业能力。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案体量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走私废物刑事案件,属于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走私类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从严把控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涉案固体废物数量超千吨,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达到走私废物罪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对应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本案当事人曾因同类走私犯罪被判处重刑,若本案罪名成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面临更为严厉的从重处罚;加之当事人到案后供述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存在出入,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走私废物罪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直接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案件辩护工作面临事实认定、专业证据质证、法律适用、量刑协商等多重挑战。
最终,经孙伟伟律师的全程系统性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其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充分考量了本案的证据缺陷与当事人的各项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当事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实现了刑期的大幅下调,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二、律师工作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全程深度跟进,以极致严谨的执业态度、深厚的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功底,全流程主导辩护方案的制定与落地,为案件最终实现刑期大幅下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是系统化开展会见与笔录辅导,从源头厘清案件事实,筑牢辩护根基。 案件介入初期,孙伟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完整事实脉络,精准厘清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参与环节、行为性质、主观认知、涉案情节等核心关键信息。针对当事人对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诉讼程序、供述笔录的法律意义存在的认知盲区,孙伟伟律师开展了系统、专业的法律辅导,向当事人全面释明走私废物罪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标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法定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客观、准确、完整地向办案机关陈述案件事实,重点厘清其对涉案物品属性的认知情况、在涉案行为中的实际作用、无走私废物主观故意的核心事实,从源头避免因表述不当陷入不利境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后续全流程辩护工作筑牢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是全卷精细化阅卷审查,精准锁定核心辩护突破口,构建完整辩护证据体系。 本案涉案证据材料繁杂,卷宗多达七卷千余页,涉及大量海关报关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专业鉴别报告、证人证言等多类型证据,其中专业技术类证据的质证工作专业性极强、难度极大。孙伟伟律师对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逐页、逐项的穿透式审查,对案件中的全部证据材料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了严格的质证审查。通过精细化阅卷,孙伟伟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核心定罪证据 ——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存在的重大瑕疵,包括鉴别依据适用错误、取样送检方式不规范、样品状态认定错误、鉴别对象不完整等关键问题,同时梳理出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走私废物的犯罪故意、涉案物品绝大部分可合法利用、涉案行为无实质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事实,精准指出了侦查机关指控事实的证据缺陷与逻辑矛盾,构建起逻辑严密、闭环完整的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证据体系,为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提供了坚实的证据与法律支撑。
三是撰写专业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全面拆解控方指控逻辑。 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孙伟伟律师撰写并提交了数千字的详尽法律意见书,从四大核心维度全面论证了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针对本案核心定罪证据鉴别报告,全面指出其在鉴别依据、取样方式、样品认定、鉴别对象等方面的重大瑕疵,明确提出该鉴别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物品为固体废物的依据;二是结合全案客观事实,论证涉案物品绝大部分为可合法翻新利用的旧物品,并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属性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三是从主观故意层面,论证当事人不具有走私废物的犯罪故意,其对涉案物品属于固体废物不具有明确的认知可能性,不符合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四是从社会危害性层面,论证涉案物品均得到了合法合规的综合利用,不存在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涉案行为无实质社会危害性。该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法律依据精准、专业质证直击核心,为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采纳辩护意见提供了核心依据。
四是多轮深度沟通,持续推动核心辩护观点被检察机关全面采纳。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孙伟伟律师始终保持与承办检察官的高频、深度沟通,先后多次当面、电话与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针对案件事实认定、涉案物品属性鉴定、当事人主观故意、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焦点,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辩护观点。针对鉴别报告的专业性质证问题,孙伟伟律师结合专业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定,向检察官详细解读了涉案鉴别报告的重大瑕疵与错误;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结合全案客观事实与证据,论证了当事人不具有走私废物犯罪故意的核心依据。经反复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孙伟伟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充分考量了本案的证据缺陷与当事人的各项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实现了从五年以上法定刑到一年有期徒刑的大幅降刑。
三、法律意见:走私废物罪刑事案件辩护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成功辩护经验,孙伟伟律师团队针对走私废物罪案件,梳理出五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核心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参考:
1. 核心定罪证据攻坚:严格审查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的证据效力,从根源上否定指控
走私废物罪的定罪核心,在于涉案物品是否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是该类案件最核心的定罪证据,也是辩护的首要突破口。
严格审查鉴别主体的资质与鉴别程序合法性:鉴别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鉴别过程必须符合法定取样、送检、检验流程,对于取样数量严重不足、取样不具有随机性、送检流程不规范的鉴别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格审查鉴别依据的适用准确性:鉴别报告必须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鉴别依据,对于适用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推荐性国家标准、仅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试点文件作为鉴别依据的,该鉴别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格审查鉴别对象的完整性与样品状态认定的准确性:鉴别对象必须是涉案批次的全部货物,对于仅以销售、使用后剩余的货物作为鉴别对象的,因鉴别对象已被污染、不具有完整性,其鉴别结果不能反映涉案货物的原始状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样品状态认定存在技术错误、混淆产品结构与性能标准的鉴别报告,依法应予以排除。
2. 主观构成要件辩护:严格把控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标准,坚决杜绝客观归罪
走私废物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运输、携带、邮寄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然逃避海关监管将其运输进境,无明知即无犯罪。
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有明确、充分的证据佐证,不能仅凭涉案货物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坚决杜绝客观归罪。
对于行为人仅认知到涉案物品为可翻新利用的旧货物,对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具有明确认知,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货物属性的,依法应否定其走私废物的犯罪故意。
需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货物交易价格、交易流程、既往同类业务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于不具有专业鉴别能力、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人,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3. 犯罪情节辩护:精细化审查涉案废物数量认定,降低量刑基准
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核心依据是涉案固体废物的数量,涉案数量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是罪轻辩护的核心要点。
严格区分 “可合法利用的旧货物” 与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于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数量,应依法从涉案指控数量中全额剔除,从根本上降低量刑档次。
对于涉案多批次货物,需严格审查每一批次货物的鉴别报告与对应报关材料,对于无有效鉴别报告佐证、无法证实属于固体废物的批次货物,其数量依法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对于已合法合规利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涉案货物,应结合其实际利用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推动量刑的进一步优化。
4. 社会危害性辩护:紧扣走私废物罪的立法本意,论证涉案行为无实质社会危害
走私废物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该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若涉案货物并非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而是可通过翻新、再加工等方式合法循环利用的旧货物,且涉案货物最终全部得到了合规的综合利用,未发生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填埋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实质危害的,应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对于涉案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未严重扰乱海关监管秩序、无其他违法所得与危害后果的,应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5. 量刑情节全面辩护:精准把握各类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实现量刑最优化
在走私废物罪案件辩护中,需全面梳理并向司法机关呈现当事人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实现量刑最优化。
法定情节方面,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应依法推动司法机关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酌定情节方面,重点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货物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海关监管、自愿缴纳罚金等情节,全面向司法机关呈现从轻处罚的依据。
对于具有同类犯罪前科的当事人,需严格审查是否构成累犯,对于不满足累犯法定构成要件的,应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不得从重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结合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避免量刑畸重。
四、孙伟伟律师个人介绍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8年,专注于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专业辩护,尤其在走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
孙伟伟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刑事法律实务研究,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执业以来,孙伟伟律师始终秉持 “专业立身、尽责维权” 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实现了重罪改轻罪、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改判、法定刑以下大幅下调刑期等优质辩护结果。从涉案体量巨大的走私犯罪案件,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再到争议极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孙伟伟律师始终以极致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专业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案件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刑事辩护业界的高度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