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破局!孙XX师成功办理封建迷信诈骗罪案件,实现不批捕 + 侦查阶段案件终结
近日,山东XX合伙人、副主任孙XX师代理的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案件圆满办结。孙XX师及时介入,通过专业的法律辅导、全面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意见沟通,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终结,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责风险,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在案件关键节点的核心价值与律师的硬核辩护实力。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司法实践中从严从重打击的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类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因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始终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类型,司法实践中入罪率高、取保难度极大,一旦罪名成立,将根据涉案金额面临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当事人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直接面临被长期羁押、后续被提起公诉乃至判处实刑的重大刑事风险。此类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案件,往往因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资金往来复杂、言词证据占比高,案件定性争议大,加之司法政策从严把控,想要在审查逮捕阶段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乃至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辩护难度极高。
孙XX师介入案件,通过全流程专业辩护,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后续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终结,当事人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彻底免除了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二、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孙XX师以极致的专业度和高效的执行力,第一时间启动辩护工作,从会见辅导、证据固定到办案机关沟通,全流程主导辩护方案落地,为案件最终取得理想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是紧急开展会见,系统化开展笔录辅导,从源头把控案件走向。 接受委托当日,孙XX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针对当事人面对刑事侦查心理恐慌、对案件定性与法律后果认知模糊的情况,先对当事人进行了专业的心理疏导与情绪安抚,帮助其稳定心态、理性应对案件。随后,孙XX师结合案件类型,向当事人全面、细致地释明了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利用封建迷信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定诉讼权利、讯问笔录制作的法律意义与核心注意事项,重点厘清了 “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等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的法律内涵。
针对案件细节,孙XX师引导当事人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完整事实脉络,精准梳理了双方沟通往来、资金交付的完整过程,明确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性质、资金用途等关键细节,指导当事人在后续讯问中客观、准确、完整地向办案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清晰表达自身辩解意见,从源头避免因表述不当形成对自身不利的笔录内容,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后续全流程辩护工作筑牢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固定有利证据,构建完整的无罪辩护证据体系。 在会见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孙XX师围绕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全面指导当事人家属收集、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证据材料。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重点梳理了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完整沟通记录、资金往来明细及资金真实去向、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相关佐证、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真实背景与原因等一系列关键证据,精准区分了民间民俗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锁定了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的核心事实。
同时,孙XX师对全案证据链条进行了系统性审查,精准指出了控方证据体系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逻辑矛盾等关键问题,围绕案件定性、证据效力、社会危害性等核心维度,构建起逻辑严密、闭环完整的无罪辩护证据体系,为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三是多轮深度沟通办案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成功推动不批捕决定。 在案件侦查阶段,孙XX师始终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保持顺畅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侦查进展,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向公安机关全面阐述了本案的定性争议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孙XX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当面沟通辩护观点,并同步提交了数千字的详尽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孙XX师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从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全面论证了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并非基于错误认识,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结合案件情节,论证了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性,明确提出了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经反复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孙XX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即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续,孙XX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持续向办案机关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终结,当事人彻底摆脱了刑事追责风险。
三、法律意见: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成功辩护经验,孙XX师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梳理出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六大无罪辩护核心要点,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参考:
1. 核心要件攻坚: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是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该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也是利用封建迷信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绝对禁止仅凭资金无法返还、被害人报案等客观结果进行客观归罪。
若行为人收取财物后,确实按照其陈述的内容提供了相应的民俗服务,并未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肆意挥霍、携款逃匿,也未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的,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系基于民俗服务的等价有偿对价支付,行为人主观上是提供服务获取报酬,而非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即使服务内容与封建迷信相关,也仅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俗范畴,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行为定性辨析:严格审查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达到了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辩护中需严格区分刑事诈骗行为与民间封建迷信行为、民俗信仰服务行为的法律界限。
若行为人并未虚构自身能力、虚构事件发展走向与结果,仅基于民间传统民俗提供祈福、化解等常规民俗服务,未编造虚假的灾祸事实、未虚构能够改变既定结果的虚假能力,即使其服务内容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若被害人对民俗服务的性质、内容、效果具有明确的认知,行为人未对服务内容、效果作出虚假承诺与保证,未隐瞒核心关键事实,即使最终服务未达到被害人的心理预期,也属于民事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对于民间正常的风水、命理咨询等民俗行为,行为人仅提供参考性意见,未强迫、诱导被害人处分财产,未编造虚假事实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依法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3. 因果关系审查:严格审查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处分财物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即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关键要点。
若被害人处分财物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基于自身的封建迷信信仰、对民俗服务的自愿付费、对未来风险的心理慰藉需求,其对财物交付的性质、用途具有完全清晰的认知,并非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依法不能认定为诈骗。
若被害人在交付财物前,对行为人的服务内容、民俗行为的性质具有充分了解,经过自身理性判断后自愿交付财物,而非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即使后续对服务效果不满,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若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情往来、赠与、正常的服务对价支付等,与行为人所谓的 “欺骗行为” 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诈骗。
4. 涉案金额质证:严格审查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剔除不构成犯罪的金额
诈骗金额是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辩护中需对涉案金额进行精细化质证,严格剔除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资金数额。
对于有完整证据证明系正常民俗服务对价、赠与、人情往来的资金,与诈骗行为无关联,应依法从涉案金额中全额剔除。
对于仅有被害人陈述,无银行转账记录、微信 / 支付宝交易凭证、收条等客观证据佐证的资金数额,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对于行为人已向被害人返还的资金、提供的等价物品或服务对应的金额,应依法予以扣除,不能计入诈骗既遂数额。
5. 证据标准坚守:严格适用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案件,往往具有言词证据多、客观证据少、一对一证据特征明显的特点,定罪量刑必须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刑事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对于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的,属于 “一对一” 证据存疑情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对于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内容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作出无罪认定。
对于全案证据无法完整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无法证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严格遵循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依法作出无罪认定。
6. 违法与犯罪边界厘清:杜绝刑事手段干预民间民俗纠纷
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相关行为,存在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清晰法律边界,辩护中需严格区分,坚决杜绝刑事打击扩大化。
对于仅属于民间封建迷信活动,未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属于道德与民俗调整范畴,不涉及法律责任。
对于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尚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升格为刑事犯罪。
对于双方之间因民俗服务产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服务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绝对禁止以刑事诈骗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
四、孙XX师个人介绍
孙XX师,现为山东XX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8年,专注于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专业辩护,尤其在诈骗类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
孙XX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刑事法律实务研究,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执业以来,孙XX师始终秉持 “专业立身、尽责维权” 的执业理念,成功办理了大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实现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批捕取保候审、二审改判、重罪改轻罪等优质辩护结果。从社会影响重大的诈骗类刑事案件,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再到争议极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孙XX师始终以极致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专业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案件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刑事辩护业界的高度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