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失败、负债累累”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
案情:张XX与刘XX离婚,约定女儿由张XX抚养,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0元。离婚后,刘XX沉迷高风险投资,2022年因投资失败负债30万元,随后停止支付抚养费,仅偶尔给孩子几百元生活费。
张XX多次联系刘XX,刘XX均以“投资负债、无力偿还”为由推脱,还表示自己连房租都快付不起了,只能给孩子每月2000元。张XX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XX按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后续支付义务。
庭审中,刘XX提交了债务合同、银行流水,证明自己确实负债,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但张XX提交证据显示,刘XX仍在购买奢侈品、外出旅游,并非完全没有经济能力。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刘XX的投资失败属于其个人经营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或法定的“无力支付抚养费”情形。其提交的负债证据无法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其仍有高消费行为,说明其有一定经济能力,只是不愿优先履行抚养义务。最终判决刘XX一次性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每月1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万律师解读:因个人投资、经营失败导致的负债,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教育的必要支出,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优先性,支付方的个人债务风险,不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支付方出现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等客观上确实无力支付的情形时,法院才会酌情考虑调整抚养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