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案情:王XX与陈XX离婚,约定儿子由王XX抚养,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细节多次发生矛盾,王XX以陈XX探望时不遵守约定、影响孩子学习为由,多次拒绝陈XX探望孩子。
陈XX一气之下停止支付抚养费,称“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王XX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X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义务。庭审中,陈XX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免除部分抚养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陈XX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告知陈XX,若认为探望权被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抚养义务。最终判决陈XX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调解,明确了双方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万律师解读: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二者不能互相抵销。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望时,支付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解决,而非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样,支付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否则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