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标题
代理继承人成功抗辩共有物分割诉求,大幅降低返还补偿款金额
二、案件简介
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早年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后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被告丙、第三人丁)代为领取。甲于征收完成后不久与原告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因病去世。戊X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要求丙、丁全额返还。
崔易蓬律师接受被告丙及第三人丁的委托,代理本案诉讼,核心抗辩方向为:1. 案涉补偿款中包含丙、丁自行搭建及栽种部分的专属权益,应予剔除;2. 甲生前已明确表示将补偿款赠与丙、丁,且二人长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戊作为短期配偶无权全额分割遗产。
三、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以下工作:
权属与出资核查:梳理征收补偿明细,区分土地、房屋与后期添附物对应补偿项,指导当事人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主张专属部分权益;
赡养事实固定:调取2016年至2021年期间甲的多份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多名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婚姻关系与过错抗辩: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不当喂养高糖饮品等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
程序抗辩: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虽因甲去世未被准许,但进一步强化了“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律师紧扣“共有物分割的前提是明确共有范围”“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两大核心,逐一质证原告证据的漏洞,充分阐释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以下事实:
案涉补偿款中部分锌铁棚、地砖、骨灰安置等对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
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
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最终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