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从事建材销售经营,2018—2019 年持续为被告工程项目供应钢筋。双方于 2021 年 3 月结算,确认被告欠付钢筋款137000 元并出具书面欠条。此后被告长期拖延、拒绝沟通,委托人经营资金周转严重受影响。因对方消极避债,委托人委托孙乐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办案经过
1、案件全面梳理与事实固定
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核实钢筋供货时间、供货数量、项目地点、结算过程、欠条出具背景及多次催款过程,将零散供货事实整理为清晰完整的债权时间线,确认欠款金额真实、合法、有效。
2、证据体系搭建与补强
围绕买卖合同关系,固定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算欠条、供货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欠款事实无可辩驳。
3、诉讼请求精准调整与法律定性
结合庭审需要,依法将诉讼请求由 155510 元调整为137000 元本金,并明确利息计算起点与标准,保证诉讼请求合法、明确、可执行。
4、诉讼程序全程代办
律师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提纲,完成法院立案、缴费、材料递交、送达跟进、排期沟通等全部事务,全程无需委托人过多参与。
5、缺席庭审完整举证与法庭辩论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律师当庭逐项出示证据,清晰陈述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法律依据,就欠款本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6、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论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全额支付货款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法定义务。
三、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完全采纳孙乐乐律师全部代理意见: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7000 元;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 LPR 计算;
案件受理费 1499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委托人成功全额追回拖欠近三年的钢筋材料款。
四、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建材供货类典型欠款纠纷,被告恶意拖延、消极应诉。孙乐乐律师以极强的证据组织能力、清晰的法律逻辑、高效的庭审表现,在被告完全缺席的不利庭审状态下,仍实现全额本息支持,帮助委托人快速回笼资金,切实维护了个体经营者合法债权,展现出商事诉讼高效、专业、可靠的代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