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诉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结果:被告人刘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法院采纳;辩护人争取缓刑未获支持,但在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上获得充分认定,刑期接近法定最低幅度)
判决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6年1月
代理方:被告人 刘X(第一被告)
辩护律师:张富强 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25年3月,被告人刘X向被告人杨X介绍“帮人刷流水”的所谓高薪工作。刘X明知该工作系为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资金(“洗钱”),仍通过“飞机”APP组织、指挥他人实施转移涉诈资金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2025年3月19日,刘X等人在“飞机”群指挥杨X到天津市,操作他人银行卡将被害人高X被骗的60万元转至境外及指定账户,杨X取现2万元(刘X分得11500元)。
· 2025年3月21日,刘X等人指挥杨X操作另一人银行卡将被害人施X被骗的40万元转移,杨X取现1.6万元(刘X分得15000元)。
· 2025年3月25日,刘X等人指挥杨X、舒X操作他人银行卡将被害人单某被骗的50万元转移(刘X分得16000元)。
综上,刘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0万元,个人获利42500元。2025年4月21日,刘X主动到湖北省孝昌县某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实质)
1. 刘X系自首:主动投案,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刘X系从犯: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犯意提起者和主要获益者,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3.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4. 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5. 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退赔被害人施X15000元,另向法院退缴27500元,共计退赃42500元,取得施X谅解。
6. 请求适用非监禁刑(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刘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交叉的案件。刘X作为中间介绍人和部分指挥者,涉案金额高达150万元,面临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策略开展工作:
1. 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刘X主动投案,但侦查机关认为其未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不认定自首。我们提交了多次讯问笔录,证明刘X在首次投案后逐步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存在避重就轻,但最终认罪态度良好。法院虽未认定自首,但将投案行为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量。
2. 突出从犯地位:本案另有主犯在逃(“上线”),刘X虽参与指挥,但所有指令均来源于更上层的“飞机”群主。我们强调刘X没有直接策划诈骗、没有直接操作转账工具,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法院采纳了从犯认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否则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减轻后降至三年)。
3.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谅解:我们说服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2500元,并主动联系被害人施X进行赔偿,取得书面谅解。这一行为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刘X尽早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协商,最终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为三年(法定最低档),法院予以采纳。
尽管法院未支持缓刑(鉴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最终刑期精准落在法定最低幅度,罚金数额也相对较低(15000元)。对比同案其他被告人:杨X涉案150万获利1.2万判二年,舒X涉案50万获利600元判十一个月。刘X虽有投案但从犯,但因指挥作用相对更大,刑期略高于杨X,但仍在合理范围。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跑分”洗钱犯罪的典型辩护案件。我们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实现了以下价值:
· 成功认定从犯:在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作用,使刘X获得“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 最大化退赃效果:通过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获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明确予以从轻考量。
· 量刑协商促成: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运用认罪认罚制度,与公诉机关达成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避免更重处罚。
· 罚金数额控制:努力将罚金控制在15000元,远低于公诉机关可能提出的更高罚金(违法所得42500元,罚金仅为其1/3左右)。
本案充分说明: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时争取缓刑难度极高,但通过精准定位从犯、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显著降低实际羁押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