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诉讼(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结果:被告人丁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公诉机关原量刑三年以上,经过律师辩护,降低档次为三年以下,判刑一年十个月)
判决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6年1月
代理方:被告人 丁X(第三被告)
辩护律师:张富强 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25年9月17日,同案被告人温X与刘XX(另案处理)因琐事在微信上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约架,次日双方未赴约。9月18日,温X将此事告知骆X等人,骆X代替温X与刘XX约定当晚22时在湖北省孝昌县清溪中XX附近打架。温X邀约胡X,胡X邀约黄X、刘XX;黄X(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丁X及黄X某。双方多人持械斗殴,其中温X、丁X持刀,胡X、黄X持钢管,对方多人持刀具或钢管。斗殴致刘XX、温X、丁X三人轻伤二级。
2025年10月31日,被告人丁X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丁X案发时17周岁,系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丁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实质)
1. 系未成年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4. 应认定为从犯:受他人邀约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5. 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
6.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虽参与斗殴,但系被邀约,且自身在斗殴中受伤,家庭条件困难。
7. 请求适用非监禁刑(缓刑):综合未成年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孝昌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案件。被告人丁X年仅17周岁,受他人邀约参与持械斗殴,致双方多人轻伤。我们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策略开展工作:
1. 全力争取从犯认定:丁X系被黄X(另案处理)邀约,并非犯意提起者或组织者,在斗殴中虽持刀,但作用明显小于主犯温X。法院最终采纳从犯意见,依法从轻处罚。
2. 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依据《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丁X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3. 积极推动自首认定:丁X于2025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明确载明自首情节,法院予以认定。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尽早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协商,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年十个月,法院予以采纳。
5. 缓刑争取未果的原因分析:尽管我们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但法院认为聚众斗殴系持械且致多人轻伤,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实刑一年十个月,与公诉建议一致。
对比同案其他被告人:
· 主犯温X(持刀、邀约他人)判二年七个月;
· 胡X(持钢管、被邀约、有自首)判一年五个月;
· 丁X(持刀、被邀约、有自首)判一年十个月;
· 黄X(持钢管、被邀约、有自首)判一年三个月。
丁X的刑期高于胡X和黄X,主要因其持刀且直接造成对方轻伤,但法院已充分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刑期仍控制在公诉建议范围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典型辩护案件。我们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实现了以下价值:
· 成功认定从犯:在多名被告人中,准确区分主从犯,使丁X获得从犯认定,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 自首与认罪认罚的双重从宽:通过指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从宽。
· 争取缓刑的积极尝试:尽管缓刑未获支持,但我们通过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强调家庭困难及自身受伤等情节,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最终刑期与公诉建议持平,未加重处罚。
· 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限度内的刑期:聚众斗殴持械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认定从犯、未成年人、自首等情节,法院大幅减轻处罚至一年十个月,远低于法定基准刑。
本案充分说明:在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案件中,虽然缓刑适用门槛较高,但通过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充分利用自首和认罪认罚制度,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远低于法定刑期的结果,显著减少实际羁押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