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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乐乐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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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件,涉案流水高达 454 万元,关联多起诈骗案件,追诉风险极高。孙乐乐律师以专业刑事辩护能力、细致卷宗梳理能力、精准量刑辩护能力,深挖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其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将本人及亲属名下两套工商银行卡、U 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 9000 元。涉案银行卡累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454 万余元,关联 6 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 15.5 万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委托孙乐乐律师担任辩护人,争取不起诉处理。
二、办案经过
      1、紧急介入,全面固定从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孙乐乐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获利情况、涉案流水及投案经过,重点锁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三大核心从宽情节,并制作会见笔录、当事人供述要点,形成辩护基础材料。
      2、全案卷宗深度拆解,梳理案件全貌
      律师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检查笔录等,厘清涉案流水、关联诈骗案件、获利金额等关键事实,分析案件证据链薄弱环节。
      3、精准提炼不起诉核心辩点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炼三大关键辩护意见:
      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发后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9000 元,悔罪态度深刻;
      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 “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的情形。
       4、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向X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结合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无继续追诉必要,请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附退赃凭证、投案材料、当事人悔过书,强化辩护意见说服力。
      5、持续跟进沟通,推动不起诉结果落地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细节,就当事人主观认知、获利情况、悔罪表现等进一步阐述,推动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采纳孙乐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当事人不予起诉,终结刑事追诉程序;
      退缴的违法所得 9000 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当事人无刑事处罚记录,终获清白。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件,涉案流水高达 454 万元,关联多起诈骗案件,追诉风险极高。孙乐乐律师以专业刑事辩护能力、细致卷宗梳理能力、精准量刑辩护能力,深挖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处罚,彻底消除当事人的案底与后续影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刑辩律师在涉网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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