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打掉一起犯罪事实及XXX元附带民事起诉
基本案情:本案指控为共同犯罪,我的当事人W某系从事运输行业的人员,公诉机关其明知运输物质系有毒物质依然帮助运输。公诉机关指控两起污染环境犯罪事实:一是将污泥和沼渣运输到某废弃矿坑内,运输物质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置费用170余万元;二是在将某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至某地,认定污泥物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对污染土壤处置施工费用为289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89万元。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在逐页梳理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几个异常信号引起了注意:
第一,转为刑事程序前,某生态分局委托多家公司对案涉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其中某检测科技公司明确作出了“涉案地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该污染系人为倾倒、填埋行为所致”等专业性判断,但其本身并非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
第二,某检测科技公司在案发近2年后才到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是否存在二次或者多次污染的可能、采样标本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第三,某公司出具的“施工方案”中,认定倾倒的污染物的数量比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就多出3000吨,不仅包含工程量的估算,更直接包含了修复费用的计算结果还是估算——289万元。但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环境损害评估或司法鉴定,该“方案”实质上是为公益诉讼量身定做的“费用清单”。
辩护策略的确立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确立了“以证据之矛攻证据之盾”的辩护策略:不纠缠于事实有无的抽象争论,而是聚焦于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问题,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瓦解指控的基础。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我们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方向。当事人明确表示,倾倒填埋行为并非其所为,而且案涉倾倒物出厂时均有检测报告,并不明知是有毒物质。同时,笔者也坦诚地向当事人告知了地方干预因素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无罪辩护的现实风险。经过对多份检测报告或者所谓的书面意见的质证和解释,终于打掉其中一起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指控。
判决结果:当事人明确告知当地政府领导因环保一票否决机制的约束,可能干预了本案,所以另一起犯罪事实被认定,无罪辩护的效果没有达成。因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