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意向书,认购房屋一套并支付 9 万元认购款。被告多次承诺交房日期均未兑现,案涉房屋最终未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 9 万元并按年 15% 支付违约金。
办案经过
1. 杨X律师梳理认购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根本违约。
2. 庭审中主张因房屋未建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补充协议主张违约金。
3. 针对被告 “不承担违约金” 的抗辩,依法论述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1.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及两份补充协议。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认购款 90000 元。
1. 被告以 9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被告未按约定建设房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应返还财产并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