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 :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律师
被告/上诉人:某某XX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某房产经纪公司、某某、某某康养公司
2019 年,原告为购买海南某楼盘房屋,支付 40 万元,其中 10 万元转为购房预付款。后原告放弃购房,要求退还该 10 万元遭拒,遂起诉。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未收款、系会员押金等为由抗辩。
办案经过
1. 杨X律师代理原告,梳理资金流向、承诺书、会员协议、优先选房协议等关键证据,证明 40 万元实质为购房款。
2. 庭审中驳斥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信息,时效未起算。
3. 论证 10 万元系应XX公司指示支付,实际受益人系开发商,应予以返还。
4. 一审胜诉后,开发商上诉,二审继续代理,稳定事实与法律逻辑,坚持诉请。
案件结果
1. 一审判决:某某XX业有限公司返还 10 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 LPR 支付利息;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请。
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3. 裁判理由:案涉协议为预约合同,原告放弃购房,开发商应返还款项;开发商未告知预售证,时效抗辩不成立;10 万元视为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
4.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