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劳动关系起诉被驳回!大连刘书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获全胜!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HX委托大连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刘书涛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大连XX起诉HX,主张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HX系第三人大连B司雇佣的员工,其工资、医疗费支付均为替第三人偿还借款。此前,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原、被告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HX与大连XX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HX20XX年X月X日入职后,从事搬家力工工作,20XX年X月XX日在工作中受伤,其工资由原告法定代表人CX以微信转账形式按月发放,受伤后的医疗费也由CX支付。原告主张CX的转账行为是替第三人偿还借款,否认与HX存在劳动关系。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书涛律师接受HX委托后,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开展了系统性的代理工作:
梳理核心证据:全面整理HX的微信转账记录、与CX的电话录音、住院病案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微信转账备注明确标注“XXXX”,电话录音中CX对HX陈述的工作事实未予反驳,均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直接支撑。
针对原告抗辩精准反驳:针对原告提出的“转账系替第三人偿还借款”的主张,指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还款收据与CX向HX转账的时间、金额均不匹配,无法证明其主张,同时第三人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无HX签字,不具备证明效力。
庭审中强化事实认定逻辑: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当庭论证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HX从事的搬家工作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且受原告管理、由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判决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刘书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确认原告大连XX与被告HX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大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刘书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与对原告抗辩主张的有力反驳,成功帮助HX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为其后续工伤认定、维权索赔奠定了关键基础,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的专业代理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