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 (反诉被告):XX厂,住所地XJ市 XX 区 XX 镇。
法定代表人:ZH,该厂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BJDH(XXX律师。
被告 (反诉原告):XJ生产建设兵团第SS师EYT团,住所地XJ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负责人:YHL,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WW,男,该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原告XX厂与被告EYT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WW、朱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葡萄园承包合同书及有关补充合同;2. 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EYT团辩称,案涉合同为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不适用租赁合同 20 年期限限制,原告单方解除无依据。
被告EYT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 判令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 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欠付 2022 年、2023 年度承包费 877396 元;3. 判令反诉被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28149.79 元;4. 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5. 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XX厂辩称,疫情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费用,因政策变更无法继续经营,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XX 年 XX 月 XX 日,双方签订葡萄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 30 年,后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原告自 2021 年起欠付承包费,并多次提出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双方系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因原告经营困难,合同应予解除;原告欠付承包费事实清楚,疫情影响酌情减免 2022 年承包费,应支付 2022 年、2023 年承包费及相应利息。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厂与被告EYT团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九份补充协议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解除;
二、原告XX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EYT团支付承包费 658047 元;
三、原告XX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EYT团支付利息 16889.88 元及后续利息;
四、驳回被告EYT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XX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XX 元,合计 XX 元,由原告XX厂负担 XX 元、被告EYT团负担 XX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SQQ
法官助理:LMS
书记员:HY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