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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撤诉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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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兵团团场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从主体资格、用工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严谨抗辩,充分阐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律师专业代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以对方撤诉、委托人零责任圆满结案,高效维护团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YWJ,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XJ纺织公司退休职工,住XJ市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DJS,系原告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LL,XXX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YT 团,住所地XJ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QJH,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CXX,男,该团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第八师 Y YT 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原告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XXX 撤诉。

案件受理费 1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XXX 负担。

审判长:CHL

审判员:JHX

审判员:LZG

书记员:SZR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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