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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维持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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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兵团团场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围绕职工身份审批、计划经济用工政策、仲裁时效三大核心焦点严谨抗辩,清晰论证 1987-1995 年仅为土地承包、无劳动关系,且诉请远超一年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稳妥化解历史用工争议,维护团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 民终 XX 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LHL,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 XX 团 XX 小区 XX 栋 XX 室。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YYT 团,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

法定代表人:QJH,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CXX,男,该团社会事务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上诉人 LHL 因与被上诉人 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 1987-1995 年存在劳动关系并纠正工龄。

被上诉人辩称:诉请已过仲裁时效,1987-1995 年仅承包土地,无职工身份与劳动关系。

一审、二审均认定:1996 年起才建立劳动关系;2014 年退休,2024 年申请仲裁已过一年时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 LHL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SLB

审判员:HL

审判员:CL

法官助理:ZXX

书记员:C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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