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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托贷款纠纷・大额本息全额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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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康律师代理国资公司大额贷款回收案件,精准攻破被告 “时效经过、本金异议、利息不认可” 三大抗辩,牢固确立原告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欠款本息合法的核心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本金 500 万元、利息 328.25 万元,近千万债权圆满实现,有力守护国有资产安全。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楼 XX 室。

法定代表人:WZ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LP,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连。

法定代表人:HY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YJ,BJDC(XXX律师。

第三人:XXX,住所地 XX 市 XX 路 XX 号。

负责人:DLJ,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M、GYY,该行工作人员。

原告 XX公司诉被告 XX公司、第三人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LP,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M、GYY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偿还本金 XXX 元、支付利息 XXX 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主体不适格、已还款数额异议、利息计算错误、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费过高。

法院查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尚欠本金 XXX 元;2024 年起诉构成时效中断;利息按约定计算合法;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

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XXX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733 元,由原告负担 5600 元,被告负担 3413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ZRC

法官助理:TXX

书记员:M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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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朱康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拥有土木工程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现为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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