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兵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小区 XX 号楼 XX 室。
法定代表人:WZ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LP,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镇 XX 连。
法定代表人:HYS,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YJ,BJDC(XXX律师。
第三人:XXX,住所地 XX 市 XX 路 XX 号。
负责人:DLJ,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M、GYY,该行工作人员。
原告 XX公司诉被告 XX公司、第三人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LP,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M、GYY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偿还本金 XXX 元、支付利息 XXX 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主体不适格、已还款数额异议、利息计算错误、已过诉讼时效、律师费过高。
法院查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尚欠本金 XXX 元;2024 年起诉构成时效中断;利息按约定计算合法;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
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XXX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9733 元,由原告负担 5600 元,被告负担 3413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审判员:ZRC
法官助理:TXX
书记员:M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