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刘X、黄X、苗X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X、黄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X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 “情节严重” 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定罪,撤销原判量刑,依法改判:
- 刘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
- 黄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
- 苗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 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判决理由:三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降低入罪标准,对被告人有利应予适用;刘X、黄XX从犯、部分未遂、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依法从轻改判;黄X协助抓捕同案犯,酌情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