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XX工程有限公司欠福建XX公司货款907912.17元,有《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福州市XX公司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福州XX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中,律师团队深度剖析当事人诉求与证据链条,精准识别对方诉讼基础的薄弱环节。我们迅速制定了以攻为守的诉讼策略。法院对福建XX有限公司主张福州市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07912.1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福建XX有限公司主张福州市XX公司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02X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福建XX有限公司主张福州XX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5XXX元,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福建XX有限公司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由福州市XX公司承担,福建XX有限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已实际产生,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