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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三笔陈年旧账清偿与性质认定 -----75万本金及82万利息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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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煜律师 在线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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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反驳了被告方所有观点:如,没有收到借款;已经还完了借款,不是借款是投资款。追回了十几年的借款本金并且计算了高额且超本金的利息。 2、从证据角度一一反驳了对方所有的证据,如被告申请证人作证,均予以反驳,法院最后没有认可。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案:三笔陈年旧账清偿与性质认定

-----75万本金及82万利息获支持

案件概况

根据 (2XXX湘1X民终XXX号 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周煜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出借人)刘X一审原告,同样代理结果为胜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三笔形成于2008年至2009年、总金额达105.5万元的借款,债务人一审被告主张其中一笔未实际交付、一笔已现金偿还、另一笔为合伙投资款相当于被告认为三笔借款均不认可。法院最终支持出借人请求,判决:债务人伍某需向债权人刘X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823,458.9元

律师策略

00001. 针对“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抗辩,以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形成时间高度吻合构建证据链:针对2008年8月24日30.5万元借款,债务人辩称未收到款项。律师通过调取同日向案外人转账29.5万元的银行凭证,并结合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关于支付1万元现金的稳定陈述,证明出借义务已履行,借贷关系成立。

00002. 针对“现金偿还”主张,利用借条原件持有状态及对方举证不能巩固债权:针对2008年12月18日25万元借款,债务人辩称已通过现金偿还。律师在庭审中强调该借条原件仍由债权人持有,且债务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还款事实,成功维持了该笔债权的有效性。

00003. 针对“款项性质为合伙投资”的辩解,以书面借条为核心证据锁定借贷合意:针对2XXX年XX月XX日50万元借款,债务人辩称为合伙入股金。律师通过出示该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债务人亲笔出具、内容明确的借条原件,有力反驳了对方主张,将法律关系锚定在民间借贷上。

判决结果

00001.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 于本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 偿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借款本金 750,000元 及利息 823,458.9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202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

00001. 问题一:债务人出具了借条,但声称未实际收到借款,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答: 债权人应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务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本案中,法院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同日转账记录及合理陈述,认定了款项已交付。

00002. 问题二:对于声称已通过现金偿还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答: 主张债务已清偿的当事人,应当对偿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债务人仅口头主张现金还款但无法提供收据等证据,而债权人仍持有债权凭证(如借条)原件,法院通常难以支持债务已清偿的主张。本案即因债务人未能就现金还款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未获法院采纳。

00003. 问题三: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合伙投资款?
答: 关键在于双方合意的内容。民间借贷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有借款合同、借条等明确约定本金和利息。合伙投资则旨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一般会订立合伙协议。若仅有转账凭证和名为“借条”的文书,而无合伙事务执行、盈亏分配等证据,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本案中,债务人未能提供合伙协议等证据,故转账款项被认定为借款。


  • 2024-08-01
  • 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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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煜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律师支部书记、2019年9月获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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