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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 代理原告成功追讨劳务费53040元,法院认定实际雇主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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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汉斌律师 在线
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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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3040元,驳回对被告方某的诉讼请求。该结果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错误追索无关主体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12月

代理律师: 郑汉斌(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4年1月,被告张X承接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医院净化项目中部分水电施工工程,雇佣原告潘XX、潘XX二人提供水电安装劳务。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工作。2024年12月11日,经结算,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确认应付劳务费总额164200元,扣除已预支生活费60500元,尚欠103700元。该清单“负责人”处有手写“方X”字样,但方X本人并未签名确认。

此后,因工人集体反映欠薪问题,龙港市人民医院于2025年1月27日代为向原告支付50660元,剩余53040元被告张X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郑汉斌律师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方X并不相识,亦未接受其管理或指示。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X、方X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3040元;

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X是否应与被告张X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 原告系受被告张X个人雇佣,工作安排、劳务结算、微信沟通均由张X负责;

· 被告方X从未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结算清单》上“方X”签名并非方X本人所签,方X亦不认可;

· 方X辩称其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张X,该抗辩不能对抗原告对实际雇主张X的付款请求权。

最终法院判决:仅由被告张X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3040元,驳回对被告方X的诉讼请求。该结果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错误追索无关主体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等证据,明确实际雇主为张X,避免了对方X的无依据追索,提高了诉讼效率。

2. 证据链条完整有力:成功将微信对账记录、结算清单、医院代付凭证等形成闭环,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

3. 程序应对得当:被告张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律师充分准备书面证据及代理词,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然支持我方诉请。

4. 切实回款:判决生效后,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追回被长期拖欠的劳务报酬。


  • 2025-1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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